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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海事局应急处置预案
来源:长江海事局   作者:   日期:2008-01-08
 

信息处置

1.1  报告

船舶、设施发生海难,首先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必要时发出求救信号,并应迅速使用一切有效手段向搜救中心或下属机构报告,下属机构接获该信息后,应立即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报告。

海难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在获悉海难信息后,在当事船无法报告的情况下应协助报告。

搜救中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判断是否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如果需要启用,则应立即报告指挥长决定。

1.2  通知 根据执行指挥长的指示精神,搜救中心办公室立即通知应急处置有关的单位、人员按预案要求各就各位。

1.3  启用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船货情况,当事船的人员的危险程度,须由搜救中心决定启用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启用后,搜救中心办公室操作要领

2.1  根据指挥长指令通知海难救助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2.2  专人处理上报,传达指令

2.3  处理来电、来函,接待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2.4  通知搜救区域的监督处站密切配合工作。

2.5  根据指挥长的指令通知港监有关部门发布航行通电通知。

2.6  督促有关专业小组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执行。指挥长指令到位。

2.7  配合现场工作组,随时提供现场需要的各种资料。

2.8  协助指挥长协调各有关专业小组的工作。

2.9  设置VHF专用频道。

应急预案启用后,各专业小组操作要领

3.1  现场施救组操作要领。应急预案启用后,现场施救组操作应行动迅速,考虑周密,决定果断,措施得力。

3.1.1 随车、艇迅速赶往现场,及时了解遇险船舶自救情况和救助要求。

3.1.2 携带对讲机、手机、摄影机、照相机、航道图、潮沙资料、应急施救通用方匾理

案、应急箱(备用对讲机、海图资料、手电筒、卷尺、望远镜、调查用具等)

3.1.3 赶往现场同时收集信息,将掌握的情况分别与搜救中心和遇险船舶联系,安排好现场维护工作,必要时申请搜救中心发布航行警告。

3.1.4 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救助人员,将落水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并协助指导事故当事方救船、救货,同时组织附近或过往船舶积极参加施救。

3.1.5还应掌握叫信时况:

1人员有无伤亡、落水、失踪情况;

2船舶损失情况,是否有沉没危险?

3货物受损情况及有无重大污染?

4是否影响通航环境、危及港口、设施的安全?

5遇难船舶船长有哪些救助请求?本港救助力量是否足够?

6与遇难船方的主要人员进一步落水施救方案。

3.2事故调查组操作要领

3.2.1随车、船迅速赶往现场;

3.2.2携带对讲机、手机、摄影机、照相机二航道图及其它必要设备。

3.2.3视具体情况先后对事故现场勘查、拍照、对人员进行现场询问。

|3.2.4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和其它证据材料,并进行登记保存。

|3.2.5责成有关当事者写出事故报告书并按照规定时间递交主管机关。

|3.2.6配合其他专业小组工作。

3.3技术顾问组操作要领

3.3.1接搜救中心通知后,立即赶往指定地点。

3.3.2携带有关潮沙、水文、气象、防污、消防、医疗、通讯等资料到工作现场。

3.3.3积极协助其他小组工作。

3.3.4对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提供咨询和服务。

3.4后勤保障组操作要领

3.4.1接搜救中心通知后,立即调派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

3.4.2立即采供其他专业小组需要的各种物资。

3.4.3及时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善食供应。

3.4.4如有人员伤亡与医疗急救中心联系,做好伤亡人员的运送和急救处理。

3.4.5安排事故当事方来人的接待、食宿。

4施救遇险船舶应掌握的几项原则:

|4.1详细了解险情及遇险船舶的处境,明确施救的关键问题,研究指定施救措施,不可盲目行动。

4.2确定双方的联络信号(VEE16频道),施救过程中统一指挥,防止各自为政和多头指挥造成混乱。

4.3根据风、流动力以及航道等客观条件和险情变化情况,把握有利时机和条件,按制订的措施施救。

4.4发现制订的措施不尽合理或险情有了变化,应即重新研究制订新的措施。

4.5对客船应维持好旅客秩序,必要时妥善转移。

4.6如险情严重,损失确实无法避免,应按避重就轻、保障航道畅通、防止大面积污染、尽可能减少危害扩大的原则处理。

5有重大人员伤亡、落水的施救措施

5.1操作要领

5.1.1要求船方按《应急部署表》积极自救,维护好旅客秩序,必要时及时疏|,防止旅客集中一舷造成倾覆,降放救生艇救人和准备必要的器材。|

51.2组织调动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参加施救,要求降放救生艇,积极救人,必要时调集其他船舶增加力量。

5.1.3考虑到潮沙、风向,扩大搜救范围。|

51.4夜间要考虑到照明问题。|

5.1.5组织交通接送,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

5.1.6冬季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必要时进行紧急抢救,对受伤人员应急包扎,备好毛毯、热水,或及时转移到取暖处等。|

5.1.7在遇险人员多的情况下有秩序地做好转移工作,首先考虑交通艇,必要时利用汽渡过客。

5.1.8如船舶倾覆,尽可能查明舱中是否有人,可视具体情况利用恰当的方法救人。

5.2发现船上有人落水后的施救措施|

5.2.1发现者的行动

1立即大声呼喊"x船有人落水",同时向落水者的上风位置抛掷救生圈或其他浮具。

2注意跟踪了望。

5.2.2船舶的行动:|

1立即停车并向有人落水一舷转满舵,同时发出人落水警报和显示相应的信号。

2派人了望,盯住落水者,夜间开启探照灯。

3有关人员应按《应变部署表》的规定迅速到达指定地点,迅速放下救生艇,船长应注意本船安全。

4防止撞击或误伤落水人员。

5.2.3救生艇的行动:

1从下风方向接近落水人员,并在适当的距离将艇停住,以免撞压落水者。

2如果落水者有活动能力,可抛浮具、绳子,或伸出艇苗等帮助落水者靠拢救生艇,再将其扶上艇。

3若落水者无活动能力,可用艇篱小心钩住落水者的救生衣或衣服,使其靠拢救生艇。钩挂落水者衣服时,注意不能用力过大,以免拉脱衣服。

4避免碰伤落水者和碰及原有伤口。

5.3人在水中漂浮的求生行动

5.3.1落水者未穿救生衣时应采取的求生行动

船舶发生碰撞时,船舶立即沉没或在紧急情况下弃船时,落水者由于种种原因未穿救生衣,处境虽然极端险恶,但若能采取正确的自救行动,也并非完全处于绝境。历史上诸多海事中人员获救的经验可知,基本自救方法如下

1落水后切勿将衣服抛弃,因为

(1)衣服可做浮具;

(2)穿着衣服可抗御寒冷和烈日;

(3)便于让救援者提拉衣服。

2仰浮是无救生衣的落水者最适宜的漂浮姿势,其优点是:

(1)动作慢,运动量小,体力消耗少,能较持久地坚持在水面待救;

(2)能使眼、口、鼻都始终保持在水面上,不仅呼吸方便,且视野开阔。

3当接近救助艇或过往船舶时,应采取立泳,并将双手举出水面摆动。

4除非过往船舶已发现落水者,并停船准备救援外,落水者不应做无效果的游泳去追赶航行中的船舶。

5遇难者落水后,应尽快捞获并利用安全可靠的、可用作救生浮具的漂浮物。

5.3.2落水者在水中漂浮游泳的基本要点:

l为了避免换气时喝水,应采取鼻呼吸法;

2放松肌肉

落水者在水中漂浮时必须放松肌肉,才能保存体力,延长生命,争取时间,获救脱险。

3防止痉孪

(1)长时间浸泡在低温的水中连续不断的游泳,很容易引起痉孪(俗称"抽筋")最容易发生抽筋的部位是脚背和小腿;

(2)出现痉孪时的处置措施;

先深吸气,再将头向前弯入水中,四肢放松下垂慢慢用力按摩痉挛部位,如上法不见效,应再深吸气,在水中弯腰,用双手紧握大脚趾,伸直两腿,并两手用力向胸部方向拉。如一次不见效可反复多次。

肌肉松驰后,应休息一段时间,继续漂浮。

5.3.3水面有泊、火时的求生行动:

1水面有油、火时的求生行动

(1)跳水脱险前应判明风向和水面有无障碍物或落水人员,并从上风舷侧跳水;

(2)跳水时应尽可能穿着棉毛衣服(不可穿化纤织物);

(3)先深吸气,再闭气,并用一手掩鼻口,另一手遮蒙眼睛及面部,并将两腿夹紧伸直,垂直跳下;

(4)入水后应向上风方向潜泳。若需换气时,应用手探出水面,作圆周拔水动作,将水面泊火拔开,当头部露出水面时应转身向下风,作深呼吸后,立即下潜继续向上风方向潜去;

(5)不可穿着笨重的衣、鞋和救生衣。在情况允许时可将救生衣和必须的衣物包扎好用一小绳系在腰上,拖出泊火区后再收回穿用。

2水面有泊层但未燃烧时的求生行动

(1)必须使头部(尤其是双眼)高出水面,尽快游离有油水面一般是逆流而游;

(2)换气时必须极为小心,勿使油水进入口腔、呼吸道或吸入肺腔,因油滴会堵塞肺泡引起肺炎,严重损害呼吸功能。

勿使眼睛沾到燃油。

6船船有沉没危险应采取的措施

6.1及时掌握船舶自救情况和船方明确的救助请求。

6.2要求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如货物的性质、包装、数量、货物积载等。

6.3督促、帮助遇难船堵漏、排水,及时疏送有关人员。

6.4组织拖轮施救,强制性拖离主航道和危险区域,尽量向安全区域撇滩。

6.5及时准确定位,调集打捞船去现场。

6.6了解倾斜情况,调整吃水(压载水、油舱等),计算剩余浮力,进行减载,或合理地抛货,用拖轮顶推。

6.7备妥足够的拖轮,组织大马力拖轮施救。

6.8必要时将阀门关紧,关好门窗,对危险品船舶防止散热、泄漏等。

6.9如沉没无法避免,要尽量抛锚,按《应变部署表》"弃船"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6.10沉没后,必须准确定位、设标,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发布航行警告。

6.11充分考虑水流、潮沙的影响,以及当时的风向风力情况,采取最佳救助方案或善后措施。

6.12碰撞事故两船咬合在一起不要急于分开,防止大量进水导致沉没,必要时进行撇滩。

7船舶发生碰撞事故后应采取的措施

7.1立即停车,检查碰撞部位和受损情况,注意控制好船位,防止危及他船安全和不必要的搁浅而扩大损失。

7.2如船舶进水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堵漏、排水等措施,如船舶在下沉,立即驶往浅区搁滩。客轮应指导旅客穿好救生衣并有秩序地转移至安全处。..

7.3如碰撞无损失或损失较轻无沉没危险应视情况驶近或系靠另一船了解情况并协助抢救。

7.4如情况严重,应即发出求救信号,要求过往船舶来救援。..

7.5如本船首插入他船船体,切勿盲目倒车,防止扩大进水量,宜适当用车顶往浅区抛锚或搁滩施救。如他船正快速下沉而危及本船时,才能倒车退出,采取其他抢救措施。

7.6小船、木船碰撞后危险性较大,应首先抢救。

7.7夜间施救应保证足够的照明,避免在黑夜中慌乱而发生其它事故。

8船舶搁浅后应采取的措施

8.1船舶搁浅时,应按《内河避碰规则》规定,悬挂号灯、号型,引起来往船舶的注意,并报告当地港监。

8.2底破损及浸水情况

测量双层底、污水沟及前后尖舱的水深并测量各有关货舱是否进水。船进水,增加了吃水,不利于脱浅。因此必须找出破损的位置,将漏洞补好后,并将水排出。

8.3调查情况

8.3.1测定船位

船舶发生搁浅后,首要任务是调查情况,搞清船舶搁浅的船舶向、航迹,测出搁浅船位,研究周围水深及底质情况。并且间隔一定时间后,再行测定,以判断船位的变化情况。

8.3.2船舶吃水和周围的水深及底质

摸清船舶的吃水和周围的水深可以断定搁浅的部位计算船舶损失的排水量,还可以决定船舶脱浅的方向,也为他船前来救助提供安全路线。搁浅处的河床底质与脱浅进的摩擦力有关,而周围的底质和水底坡度影响锚的抓力。

8.3.3螺旋桨、舵及其它应力的情况

搁浅时如果船舶的螺旋桨、舵等设备遭到严重破坏,船舶就失去了动力,无法利用本船动力自行脱浅,脱离浅区后也无能力自己驶向最近港口。船舶的供汽或供电设施的完好与否,对搬运锚具、绞船脱浅、卸载等具有决定作用,船舶搁浅后应尽可能保证这些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8.3.4未来天气情况

收听最近天气预报,争取在天气变坏以前救船脱浅。否则应立即采取措施

防止在风浪影响下使船舶搁浅更严重。

8.4船舶搁浅后的脱浅方法

8.4.1自力脱浅,等待涨水时利用主机脱浅

8.4.2卸载脱浅方法,.

当船搁在礁石上,船体破损以至浮力损失过多,卸载后可使船体上升以便于脱离礁石或者涨水不能满足船搁浅前的艏/艉吃水时,可采用此法。卸载时要考虑迅速、方便和损失尽可能小的原则。一般先卸去多余的淡水、燃油,再卸货物。为防止卸载时越搁越高,应向压水舱注水,待准备脱浅时再将水抽出。

8.4.3他船协助脱浅方法

船舶搁浅后遇到下述情况时,应请求他船协助脱浅:如船体破损严重,已失去漂浮能力;如桨、舵损坏,无法操纵时;经过计算船舶本身无法自行脱浅时,船舶搁浅后水位急退,要求尽快脱浅时。

救助船来后,搁浅船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一主船图、主尺度、原来载重量吨数,加载后首尾吃水差变化等。

——货种、重量及分舱图、泊、水的数量及部位。如有危险货物则应特别详列舱位及吨数和注意事项。

-一一搁浅前的航向、航速及搁浅时间,现在的船首向。

-一一搁浅前和搁浅后的吃水,以及搁浅后吃水是否出现过变化。.

一一搁浅后曾采取过的措施和收到的效果及对救援工作的建议。

一一本船船位,船边水深、底质,当地潮沙和水流情况等。

如果水深允许,则救助船可直接靠搁浅船,以便卸去搁浅船上的部分货物,|以减少搁浅的程度,并带上拖缆。在水深不足的情况下,救助船最好利用倒车,使船逐渐退到搁浅船,到不能接近时,抛下首锚,通过浅吃水工作船(工程船)或撇缆,接上搁浅船舶的拖缆。然后两船舶船长共同研究出浅的方法和临时的联系信号。准备就绪后,初次试拖时机选择在涨水,救助船即可起锚,救助船慢慢向反搁浅方向起拖。让拖缆渐渐受力当拖轮缆与拖轮的首尾成直线后,即可增加车速至全速;同时,搁浅船也要开倒车和绞开锚(如有)来配合|脱浅。如不能立即脱浅,搁浅船可左右摆动,使搁浅船逐渐下滩。

8.4.4救助船在拖救搁浅船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一要考虑到拖缆、拖带装置和系缆桩是否结实可靠。I

一一在使用"急动脱浅法",常拉断拖缆和系缆桩,所以应注意人身的安全和防止钢丝缆缠绞桨叶。

一一应向深水区一侧拖带,拖缆应带在搁浅船上离搁着点最远的位置,以产生最大的摆力矩,使船脱浅。

一一救助船在用车前,应观察拖缆的松驰程度、防止突然受强力断缆。

一一搁浅船脱浅后应防止碰到救助船。

8.4.5还可以利用以下几种方法脱浅:

1调船舶的纵倾或横倾脱浅;|

2用小艇送出锚或借绞错脱浅;|

3亦可挖临时性滑道,挖槽,打沙,两舷架设浮具,封补抽水以及利用礁石或地牛桩拖绞等方法;

8.5如何确定搁浅部位及受搁高度?

可沿两舷测量船外水深,与船的吃水相比较,初步确定搁浅部位。

决定本船受搁高度,可根据搁浅前的吃水(即离港时的吃水扣去船行时船舶燃料淡水及备品的总消耗和咸淡水差),减去搁浅后所观测的吃水得出。

8.6脱浅所需拉力计算:

8.6.1先计算浮力损失。i

浮力损失即为搁座力,也就是对河底的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式一:P=Tcm(T-T1)+r∑∨

式中:P一船对河底的压力()

T一搁浅前的平均吃水(厘米)

T1一搁浅后的平均吃水(厘米)

Tcm-—厘米浸吨(每厘米吃水差排水吨数)

r—淡水的密度(/立方米)i

∑∨—各进水舱中的容积之和(立方米)

如纵倾变化大,宜用公式二。如船未破损,没有浸水或漏洞己修复,浸水已排出,则上式公式可变为:

P=TcmY-T1

即浮力损失(也即船对河底的压力)等于搁浅前后排水量之差。

公式二:

 

             100h

P= ————

           

 

 

中←总棚阳搁触坐…对刷河栅叩底翩的阳叩压时力

|h一搁高,计算尾吃水与实测搁浅水深之差(厘米)h

;

|TkcαIEI「「f厘重米浸吨(/厘米)h

;

l D一搁坐点至船中距离();

iL一两垂线间长()

Mczr厘米纵倾矩(/厘米)。公式三:P=Tcm(T-Tl)

式中:P一船对河底压力();

TCII「厘米浸吨(/厘米。应在开航时的平均吃水的基础上,再减去

截止脱浅时的油、水消耗考虑脱浅前的一切油、水、货的调整,从而计

算求得);

Tl一搁浅高潮时的平均吃水(厘米,可从潮沙表中可算求得)

8.8.6.2求船舶脱浅所需拉力(F),可按下式计算:F=f×P

式中:F一船舶脱浅所需拉力();

←铁壳船底和河底的摩擦系数,见下表:

|底质种类|摩擦系数|底质种类|摩擦系数|

|

|软粘土|on-030|沙底|035-038

|珊湖礁|oω-080

P一船对河底的压力()

8.8.7申请拖轮协助脱浅时所需拖轮马力如何估算?

在搁浅状态下,脱浅所需拉力F(浮力损失乘底质系数)再乘以1BEfP,即为

类型拖轮功率的换算。每1I何换算拖力如下表:l

|拖轮类型iJ!T

|固定螺距推进器(含导流管);150|!l

|可变螺距推进器!177|1π|i

|全回转型|4|2|l

8.8脱浅时应注意的事项

8.8.l使用主机自力脱浅时,应注意的事项|

1如不能确定船体损伤程度和底质水深等情况.则不应贸然开车冒险脱浅;|

2若船底座礁,打倒车后退会扯大漏洞;|

3若船壳已穿洞.船一离开礁石,势必迅速增加进水量,使船有马上沉没的危险。

4当船搁浅处的底质为粘泥或泥沙.而船尾的水深不大时,应考虑开动机器是否会使海底阀门或冷却水管充泥淤塞。|

5倒车时船尾迅速向左方旋转,要防止船身打横而使整个船搁在浅滩上。|

8.8.2采用减载起浮脱浅时应注意的事项

减载起浮是比较有效的脱浅措施,当搁浅严重.本船不能自力脱浅时应考虑采用。特别是油轮,由于它是单层底结构.且油类驳载又较方便.所以油轮脱浅,用驳载方法比用拖轮更为稳当

当决定用减载起浮脱浅时注意以下事项:

l如出事地点距港口不远.可向港方或通过代理申请工人及驳船;

2计算驳卸数字应尽可能准确并及时提供给有关方,同时要考虑哪些舱的货物效果最大,卸哪些货迅速、方便,以便妥善安排抢卸;

3在组织突击抢卸中,应将抢救前后及抢救过程中的货物情况,已卸下的货物提单号、货种、数量、损坏方面做好记录,作为共同海损理算的依据;

4在驳卸过程中尚应计算好各舱驳卸数字,及时调整前后吃水.使起浮前后同时起浮,避免船体收到过大的剪力;

5货物抢卸中,应嘱有关单位或代理妥善保管,并设法通知货方或其保险人,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扩大货损;

6一般情况下,不应轻易抛货(否则船东要负责赔偿)。如出事地点距岸较远,一时无法得到卸货驳船旦形势紧急,为了船、货安全确有需要紧急抛货时,可考虑由船员自行抛货,在抛货时应做到:

(1)有条不紊,认真记录所抛货物的提单号、货种、数量、抛货过程中货物及其他船舶属具的损坏情况,以便进行共同海损理算时使用;

(2)一般原则时:先抛低值货物,后抛高值货物;先抛甲板货物,后抛舱内货|;

(3)如抛弃易漂浮的货物时,应从下风、流舷侧抛出;

(4)一般不要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货物抛下。

|8.8.3用调整船舶的纵倾货横倾的方法脱浅时应注意的事项

当船的一端或一舷搁浅时,如果搁浅程度不严重,可以考虑用调整和转移压载物(如压舱水、淡水、燃料甚至船上的货物)的方法,改变纵倾或横倾而使船舶脱离浅滩。但事先应注意认真进行吃水和稳性的计算,防止脱浅后船舶产生过度的倾斜而倾覆或过大的尾倾。

8.8.4使用拖轮协助脱浅时应注意的事项目··

l开始工作前.搁浅船应与拖轮取得密切联系,向拖轮详细介绍船体及设备的损坏情况.搁浅地区的水深和潮流情况及货载情况等,共同拟定出浅方案,并且争取在涨水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2拖力要有足够长度。拖缆旁边要派人值班,以便在危急时能立即脱钩或切断拖缆;

3密切注意勿使拖缆打进螺旋桨;

4在拖曳时要注意水流的方向,严防拖轮受到较急的横向水流推压而发生倾覆的危险

5正常情况下拖轮车速应逐渐增减,避免突然开车或停车。但在拖力不足万不得已时,可考虑用冲击法,即先松驰拖缆然后加大马力向前冲击,该力有时能达到系柱时拖力的46倍。但冲击时.要保证缆桩强度,并且要使拖力方向保持在拖轮夺得纵中线上;

6防止搁浅船脱浅时发生突然冲势与拖轮相撞。

8.8.5船舶刚出浅时应采取的防止意外的措施

船舶刚刚出浅时,应注意防止因脱浅时发生突然冲势而与拖轮或其他拖救设备互撞,或拖缆不能及时解脱,或坐礁搁浅时的小破洞,由于吸附作用往往被杂草、石块等临时堵塞,但离礁脱浅时,堵塞物可能会掉落,小洞可能扯大而进水,或增加新的破洞造成大量进水等等,而导致新的危险局面发生。为此应采取如下措施:

1搁浅船在脱浅过程中的最后阶段,主机应停止转动(即仅靠外部拖绞力度过脱浅做好阶段),一经证明完全脱浅时,可根据当时的势能及时采取倒车以减少前冲;

2刚一脱浅,立即指挥拖救设备和脱浅船向着相反方向"摆动";

3尽快解脱拖缆,如元快速脱钩装置,则应预先备妥气割设备以利切割;

4如搁浅船主机不能使用,应预先考虑用一大马力拖轮进行出浅后的拖带工作(在拖救过程中,对于该大马力拖轮所处位置应作周密考虑,使其在脱浅后既能快速发挥出拖力而又不致于影响安全);

5如系风浪天气,应充分利用脱浅船的主机、舵机、锚机以及拖轮,避免再度搁浅;

6脱浅后,不应马上就远航或拖航。在驶往近处的锚泊地点的航行中,最好有拖轮伴航,务必利用一切手段对主机、舵机等运转情况以及双层底、污水井、海底阀箱等认真进行检查与测量;如有异常或情况紧急,应毫不犹豫地择地锚泊或再驶往附近安全浅处,而后再议对策;

7选择临时锚地应考虑:①如无风浪,则离脱浅地点越近越好;②如有条件,应考虑有良好的遮蔽性;③底质好,水深适中(底质好系指平坦的软泥;水深适中系指船舶即便下沉,水位也达不到主甲板);

8请潜水员对船底、车叶、舵等探摸,但潜水员探摸也有可能判断不正确或搞错,所以船长不能盲目相信,最好还要利用其他可行方法校对,以确定可否继续航行;

9在脱浅的一刹那,是遇难者与施救者心情最浮动、动作最紧张的时刻,要求每个人以最快速、最准确的动作完成每一项工作而不发生事故(包括人身伤亡)

9火灾爆炸应采取的措施

9.1要求船方按《应变部署表》的要求进行自救,首先抢救遇险人员,向上风转移,或向上风疏散,维护旅客的疏散秩序。

9.2按《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通知公安、港口不、消防部门负责扑救。

9.3向安全地点或上风疏散周围有危险的船舶。

9.4组织现场维护、指挥、封航,实施交通管制,设定警戒区。

9.5指挥船舶使起火部位处于下风,要综合考虑上移或下漂的影响。

9.6通知船方做好封舱,利用速闭装置关闭应关闭的阀门和门窗、通风筒,同时利用船上的消防灭火站和灭火器灭火,船方要迅速启动消防泵进行灭火。

9.7利用汽渡载运消防车去现场。

9.8危险品船在码头时,应即停止装卸货,必要时实施砍缆,使用应急拖缆,立即拖离码头,远离危险地带。'

9.9根据火势、泄漏量、水文气象等情况在上、下游一定范围内设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

9.10迅速调集有关灭火材料和器材。

9.11施救船舶必须具备良好的防火防爆设备,保障自身安全,尽量从上风靠近。

10船舶发生火灾时,船上人员应采取的措施'

10.1根据舱室内通风筒、人孔等处冒出的烟雾或物品的燃烧气味及突然不应有的高温来判明是否发生火情。

10.2发生火警立即发出救火警报,并查明火的性质,获势情况及失火部位,向驾驶台报告。'

10.3关闭火区通风设备及通道,移开火场周围易燃物.切断火区电源。'

10.4听到火警全力以赴,携带救火器材按《应变部署表》的要求赶到现场,听候指挥扑救。 '

10.5火熄灭后应详细检查现场,防止死灰复燃,对火区附近电线进行检查后,方可通电。

10.6航行中遇火灾,应操纵船舶使着火部位处于下风位置,并将证书、文件、航行日志等移至安全处所,详细记载火警发生经过、施救情况、损失情况并与附近港口的搜救中心、过往船舶及上级机关保持通讯联系。'

10.7船舶发生火灾施救的基本方法

10.7.1报警

发现火灾迹象的船员必须立即发出警报,讲清失火位置,如果报警不及时,贻误时机,必将导致火势燃烧加剧。假如两个以上的人员同时发现,只需一人报警,其他人员应该就地取材努力扑救。对在发现时已经自行熄灭(因缺氧或可燃物烧尽)的火情,也要及时报告。

接到报警的船长或值班驾驶员,首先应迅速使用一切有效的通信手段向附近港监或搜救中心报告,并将判断的火情、火灾类别(是何种物质燃烧)、着火部位及严重程度和需要协助灭火的施救方案一并报告,其主要内容有:

1选择何种灭火剂;

2采用何种扑救方法;

3采取防止火灾蔓延扩大的措施;

4扑救火灾人员的运用范围与布置。I

10.7.2火灾扑救

为了有效地减少并防止或减少火灾蔓延,根据火场情况,扑救的基本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扑救;二是间接扑救c

直接扑救:直接扑救是指灭火人员接近火区,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着火点上,使火熄灭的扑救方法。在火场面积、大温度高或浓烟不散的情况下,直接扑救要在氧气呼吸器、消防着装、通风排烟和水枪支持掩护等支持下展开;

间接扑救:间接扑救大多用于可封闭舱室或空间内发生的严重火情,在这类舱室内火势猛烈,火流灼热,青烟迷漫,使灭火人员无法进入或接近,或者当看到火舱室内存在气瓶、泊桶即将爆炸的危险时,可采用间接扑救方式灭火。但在舱容大、可燃物多,火势已极为猛烈且舱壁强度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采用上述扑救方法应十分谨慎,防止大量水蒸气的高压导致着火舱室爆炸的恶性事故发生。

使用二氧化碳作窒息剂的间接扑救,能收到更好的灭火效果。

在施行间接扑救的同时,应组织力量用水枪对着火舱室外壁烧火冷却,避免灼热舱壁烤燃邻室和发生二次火灾。

10.7.3通风排烟

通风排烟的作用是将船舶内燃烧产生烟气排出到舱外大气中去。有关的火灾安全统计表明,火灾中的人员死亡原因,除了直接死于直接燃烧者外,更多的是由于大量吸人燃烧烟气(如一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致死的。如果对火场进行迅速而恰当的通风,就能够大量排除烟、热和有害燃烧气体,从而为抢救危难者和为灭火人员进入火场创造有利条件。

但应注意,只有对明火直接扑救后,才能排烟。在直接扑救前或进行间接扑救时,火场尽可能减少空气流通。但要考虑火场内可燃物的种类,充分估计施放二氧化碳等卤化烃灭火剂后不能通风。

10.7.4保护火场周围未燃物体

如果能将火区周围未燃物体保护不着火,通常就能控制火势,不会蔓延扩大。因此.现场指挥人员在布置水枪手和持手提式灭火机的人员占据火场侧面和上风部位,从火场四周向中心心扑救的同时,还应组织人力移走火场周围的可燃物,对来不及转移可燃物和火场周围建筑结构,要组织水枪大量喷水冷却,并派遣人员检查和保护通风系统的开口处,防止火从这里蔓延扩大

10.7.5保护和清理火场

火被扑灭之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火灾现场持续监视,严防死灰复燃,并禁止一切无关人员入内。在确认火势完全熄灭并经对火场彻底通风换气后,火场清理和火灾调查班子应立即开展工作。同时着手更换或恢复消防器材(已使用捆的手提式灭火机要重新装药;氧气呼吸器一个消毒,更换氧气瓶或滤毒器等),恢复船舶所需的一切工作。

10.8船舶主要部位发生火灾的扑灭

10.8.l货舱发生火灾的扑灭

1除了在装卸作业中发现零星小火可用轻便灭火器材随即扑灭外,一般情况下,首先应考虑迅速封闭舱口和有关通风管口,用窒息的方法灭火;

2不断用水浇喷舱盖板、甲板及风筒帆在布罩等,使之冷却;.

3迅速开放舱内二氧化碳、卤化灭火,并应做到一次投足剂量(对老龄船应考虑其管路所能承受的压力已降低'同时开启的瓶数不宜过多);如舱内无固定灭火设备'应设法在甲板上适当出开洞灌注灭火剂灭火;

4对前后隔舱壁,尤其与机舱相连的隔舱壁必须保持冷却,靠近舱壁的可燃物应尽可能组织搬离,如果不怕水湿也可喷水冷却保护;

5用窒息方法灭火,往往不易彻底扑灭暗火.故切勿匆忙开舱清理,严防死灰复燃,一般需密闭窒息48小时以上,同时在开舱前要组织足够的消防力量做好扑灭复燃的准备;

6用水灭火必须考虑船舶的稳性,非不得已时切勿将水大量注人货舱。 ..

10.8.2机炉舱发生火灾的扑灭

1机炉舱一旦失火时值班人员应及时使用手提式灭火器材,将火扑灭于初始阶段,并及时报告和发出火警警报以取得援助。

2如用手提式灭火器材或用水扑灭初起之火无济于事,火势已扩大将危及最后一条出人通路时,应即考虑使用固定灭火装置,用窒息的方法。在实施应首先通知舱内全体人员撤离,同时关闭所有运转的机械,熄掉锅炉。关闭通风机、天窗和有关通风管口,在确认舱内已元人员后,方可封闭机舱、施放C02或卤化烃等灭火剂,并应一次投足剂量。

3必要时应对机炉舱相连的舱壁、甲板喷水冷却保护。

10.8.3生活区(房舱)发生火灾的扑灭

l要迅速及时地使用附近的手提式灭火器或毛毯、座毯等覆盖物将火灾扑灭在初始阶段,防止火灾扩大到室外。

2查明有无人员被火所困,如有,则应立即设法营救;

3迅速关闭通风系统、门窗和附近地区的所有防火或防烟门窗,防止串风;

4用水雾保护火势可能蔓延到的部位;

5有旅客在船时,应组织服务员维持旅客秩序.做好稳定情绪工作,并有秩序地撒到安全部位;

6救火和营救被困人员时要防止有毒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同时应注意,用水灭火当上层建筑房舱内注入大量水时,要考虑船舶稳性问题。

10.8.4甲板发生火灾的扑灭

1对因油类满溢或油管破裂溢油引起的甲板火灾,首先要制止油类继续溢漏,防止火灾蔓延;

2迅速使用泡沫灭火剂灭火,喷射时不要直接对准火焰喷射,应对着火焰四周喷射,使泡沫将火焰包围起来,进而覆盖泊火表面,将火扑灭,也可用干粉从上风方向喷射施救;

3迅速关闭火灾附近的油舱口等,并喷射泡沫覆盖或喷水雾冷却保护。对附近甲板面上的易燃油污,喷射泡沫覆盖。对紧邻火区的油舱或空舱未除气者应喷水冷却。对可能聚积油气的部位用水雾喷射驱散;

4如甲板货燃烧,在灭火时,应迅速将其附近的货物,特别时危险货物或易燃物搬离,或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5如航行中应操纵船舶,使风从最有利于灭火的方向吹来。

10.8.5油轮货油舱发生火灾的扑灭

1施救时首先应考虑有无爆炸危险判断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如油舱内泊位低,空气量多,则油气与空气混合成为爆炸性气体,着火时先闪燃爆炸,继而稳定爆炸,如油舱内油位高,空气量少,则发生闪燃爆炸的可能性小,一般多为稳定性燃烧。

(2)如油舱开口处的火焰呈黄橙色且有浓烟则表面舱内为过浓气体,火不至于入舱燃烧,不致爆炸,但邻舱受热影响后有何变化则不定。

(3)如油舱开口处的火焰呈红蓝色,微有浓烟则表面舱内为可燃气,但稍浓于10%之上限,在开口处与外界空气搀和成为接近全部燃烧而略有烟气。在燃烧中如舱内油气进入10%上限,则火焰缩入舱内燃烧或爆炸。"

(4)已爆炸的舱一般不致再爆炸。但邻近受影响的舱则不一定。

在判断存在爆炸可能的情况下,甲板仅留少数人施救及监视火情,在施救工作完成后要撤离现场。

2迅速启动大型泡沫灭火机,用泡沫覆盖油面灭火。如在汹舱爆炸后按要求另一具仍有效射及,而且可以水龙带衔接炮管输送泡沫直至油舱开口,以夹具固定,人员远处监视。

3要注意防范火灾蔓延。自使用水花水雾首先掩护人员迅速关闭各个阀门、开口分割燃烧舱与气体舱空气阀以免火热扩大。

使用水花不断浸润火区附近甲板进行降漫,以期减少热影响。

使用惰性气体或蒸气放入邻舱,以免燃烧。但蒸气的放入除静电危险外,尚有大量热量,决定放入时,要慎重考虑。

水花的使用不可影响泡沫,不可灌水人舱以免引起沸溢、喷出水量的油水火焰。必须尽一切力量保护驾驶台、机舱和其它货舱勿使火势威胁全船。

4操纵船舶,使风从最有利于灭火的方向吹来。

10.8.6油轮货油泵间发生火灾的扑灭

1如火势不大,可即手提式1211、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

2如火势较大,用窒息法灭火。在人员撤出后封闭泵间关闭舱门、开口,停止机械通风等,使用1211或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系统施救;

3对失火泵间的紧邻货油舱内要灌充惰性气体,对周围甲板和舱壁要用水雾冷却降温;

4如向泵间内灌注惰性气体灭火后,开舱时特别注意,因为泵间内温度仍相当高时,新鲜空气进入后会引起复燃。l

10.8.7油轮在码头发生爆炸应做的工作l

1立即以甚高颜无线电话或汽笛向码头报警;

2停止所有货泊、补给、排压载、洗舱工作,输油管壁待其流尽,听命拆卸;

3立即启致力消防泵,喷射水雾于要害地区;

4车、舵、绞揽机、锚机处于备用状态,准备紧急离泊。

10.8.8船旁边火灾的扑灭

附近水域的船舶或岸上一旦发生火灾时,满溢、溅漏在不面上浮泊燃烧后,将会顺水流而波及本船,因此:

l船上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防卸工作,:要停止所有装卸货物或调整压舱水、补给燃料泊、清除油气和清洗油舱等作业。

2使用泡沫灭火剂沿船边喷下灭火。如泊火离船边尚有一定距离,则将泡沫喷在船边与燃烧区之间,一隔离火源。

 3若火势不大,可用水柱喷射船边与泊火之间水域,或用水柱将水面着火的浮油冲离船边,也可用强力水柱直接冲击泊火将它扑灭。

4若火势很猛,范围较大,一时难以扑灭,则应立即备机,或用拖轮将船.驶离或拖离火区。

.11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防止扩散的操作要领

11.1要求船方按《应变部署表》的要求进行自救。

11.2了解污染的种类、危险品的性质、包装和数量,是否遇水有可溶性、燃烧和爆炸性。

11.3现有的溢油量,是否漂浮散发。

11.4毒害品的危害程度,对水体的污染。

11.5通告或提请市政府要求有关人员疏散,尤其是附近人员、住户、渔船和小型船舶。

11.6调集围油栏到现场。

11.7经批准后使用化学消油剂。

11.8通知水厂、吸水口和沿线各港务监督、公安、环境保护等机构。

11.9充分考虑潮沙、水流的影响。

11.10请求指挥部增加力量。

11.11听取专家、技术人员及职能部门的意见。

11.12调集打捞部门迅速组织打捞。

11.13必要时组织交通管制,疏散周围船舶

11.14准确定位,探明货物的散落位置。

11.15遇火燃烧、爆炸的情况,禁止民船进入,防止明火。

11.16通知船方按要求封舱。

11.17妥善保管现场打捞的货物,指派专人负责。

11.18请清同队参加清理油污。

11.19施救船舶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火、防爆设备,从上风靠近。

11.20组织防毒面具备用。

11.21在安全地带划定安全区。

11.22组织泊类吸附材料。

11.23准备泊船过驳。

11.24做好漂浮物的打捞和取样。

11.25指挥部必要时动用直升飞机。

第四章、搜救工作制度

 

4.1值班工作制度

4.1.1坚持昼夜24小时值班,负责夜间及节假日期间与水上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处理。

4.1.2负责收集、整理水上交通安全动态信息,根据各类信息的性质尽快进行处理,遇有重要或紧急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请示,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和部门。

4.1.3受理辖区内水上船舶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应急处理,并负责对现场救助、事故处理情况连续跟踪,准确、及时地向主管领导汇报,传达贯彻领导的指令或决定,协助领导做好事故处理和协调工作。

4.1.4负责辖区水上搜救值班,协助领导组织指挥重大海事搜救行动,跟踪掌握搜救动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指挥和信息上传下达工作。

4.1.5负责对枯水、春运、防汛、防风等季节性工作和“反三违月”、“安全生产月”等专项活动的动态、进度进行搜集和掌握,并及时反馈情况和定期编发工作简报。

4.1.6根据上级制定的警卫维护工作和军运计划或方案跟踪掌握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工作动态,并负责督促检查直至任务结束。

4.1.7值班工作程序

1.安全信息接待工作程序

安全信息接待工作包含:上级机关下发的信息和通知、布置的任务的电话指示及传真,下级单位上报的工作报告传真和请示的工作,在外的单位领导电话询问的信息和交办的工作,水上安全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到的群众举报信息。按以下程序操作

⑴酌情询问对方单位、通话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⑵摘要记录并分析判断信息重要程度和时限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置。

⑶非重要信息酌情处理,重要的信息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按照领导的指示,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同时作好值班记录。

⑷涉及其他处(科)室工作的,在值班日志上做好记录,经请示部门领导后及时转交其他处(科)室处理。

⑸涉及上级机关下发的传真信息和通知,应及时交部门领导处理;上级机关和在外的单位领导的口头指示,及时做好记录后根据要求酌情自行或交部门领导处置。

⑹接到水上安全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的投诉举报信息,应尽量详细询问对方单位、举报人姓名、反馈处理情况的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举报的内容,酌情报部门领导或自行通知下级有关单位迅速处理,并要求下级单位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和反馈举报人。

2.日常安全动态信息处理程序

⑴按各级值班机构职责和各种报表所列内容收集各类季节性安全管理信息,日常主要工作动态及日工作数据等。

⑵将所搜集信息、数据整理汇总后报上一级值班机构,重要信息以“安全信息”的形式上报;一般信息以电话方式汇报。涉及各部门的传真信息及时传递有关部门,并按局领导的指示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⑶建立“安全动态信息记录台帐”(枯水期航道尺度、航道改漕情况、洪水期断面流量、各级防汛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等),并及时做好记录。

3.值班人员交接班工作程序

值班人员上下班之前,均应参加交接班。除正常休息时间外值班部门领导均应到场参加交接班工作。

交接班内容包括:

⑴交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获得的信息、处理的情况、领导的指示、处理结果和其他有关情况;

⑵交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收到的上报海事、搜救的简要内容和处理进度、结果;

⑶交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尚未处理完毕要求继续进行处理的事情对接班人员进行重点交接;

⑷交班人员在值班期间收到的文件、传真、报告等文字材料的处理及去向;

⑸各级领导对近几天内工作的指示和执行情况;

⑹值班室所配设备的工作及完好情况,耗材的缺损情况。

⑺接班人员应对尚未弄清的问题进行询问。

⑻双方在交清接明后在值班日志上签字确认。

4.值班室必须具备的工作台帐及记录

⑴值班日志

⑵安全动态、信息记录簿

⑶事故跟踪报告记录簿

⑷海难搜救报告记录簿

⑸电话记录簿

⑹水位记录表

5.值班室资料配备要求

⑴所属单位值班机构和有关单位通讯录。

⑵搜救成员及联系单位通讯录。

⑶管辖段船公司及船名录。

⑷辖区渡口一览表。

⑸辖区航道图。

⑹《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及分道航行图。

⑺《川江控制河段安全管理规定及》及“控制河段分布表”。

⑻相关业务书籍和资料。

 

 

 

 

4.2水上交通险情报告制度和领导赴现场处置工作制度

4.2.1.发生下列险情,各单位一接到险情即向长江海事局总值班室报告:

1.遇险人员超过10人(含10人);

2.死亡、失踪人数3人及以上;

33000吨级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任何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5.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和事故;

 6.造成污染及其他可能严重污染水域的情况;

7.任何船舶发生碰闸、桥事故;

8.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航道阻航达2小时以上的情况。

以上险情可先采取口头形式汇报,在2小时以内按“长江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快报表”的要求书面汇报。

4.2.2.接到下列险情报告,各级领导应以最快的方式赶赴现场具体组织指挥救助和处理:

    1.死亡、失踪10人及以上,长江海事局领导应赶赴现场;

    2.死亡、失踪5人及以上、或剧毒物质落江、或航道阻航达8小时以上。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

    3.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或有毒物质落江、或航道阻航4小时以上,各直属单位分管领导或相当一级领导应赶赴现场。

4.上述19项险情,各基层处、站领导应赶赴现场。

5.根据险情的危急程度或上报指令,有关领导应根据现场情况和上级指令赶赴现场。

 

4. 3重大海事跟踪制度

4.3.1事故跟踪报告工作程序

1.各级值班机构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向上级值班机构汇报并及时上报长江海事局总值班室,总值班室根据事故等级或影响程度向有关领导、长江航务局、交通部海事局汇报。事故报告必须遵循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

2.事故报告分为快报、补充报告、跟踪报告:

⑴快报:接到交通部规定的七种事故信息后,应填写统一格式的《长江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快报表》立即上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船舶概况、事故损害、人员伤亡、碍航情况及安全状况等。

⑵补充报告:根据通过现场了解或查明情况后,应尽可能按本程序第9条的要求的内容在2小时小时以内作出全面、详细的汇报。

⑶跟踪报告:根据事故类别、等级、影响、危害程度进行跟踪,直至险情基本排除,安全状态稳定,基本情况弄清楚为止。跟踪中止认定由值班机构负责人决定。

3.下列事故或重大险情要求每2小时向总值班室汇报一次,必要时随时汇报:

⑴重大及以上事故;

⑵事故构成碍航或存在潜在的危险;

⑶发生事故后正在组织救助,且险情尚未排除;

⑷严重碍航造成运输中断和交通受阻;

⑸领导要求及时跟踪的事故。

4.其他事故在基本情况未弄清之前应每天至少一次向总值班室汇报事故调查进展情况。

5.在事故跟踪过程中发现新的信息或跟踪内容的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

6.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内容在〈事故跟踪记录簿〉上认真填写呈送主管领导,并将领导的指示反馈给各级海事机构执行。

7.对事故跟踪的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及时认真填写入〈事故跟踪记录簿〉。

4.3.2事故报告内容和要求

1.受理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一般包涵内容

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航道、里程、船名、航次、船舶所有人、起止港、水位、气象、船舶概况、船舶船员持证情况、事故类别。

⑵对于客轮(旅游船)应有在船旅客人数。

⑶对于危险品船、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应有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况及可能发生的连带事故(爆炸、火灾)。

⑷对于是油轮,应有所载货油的品种、吨数、舱数。

⑸对于是化学品船,应有所载化学品名称、国际、国内危规编号、数量、舱位、舱数及火灾时是否产生了有害气体。

⑹对于是液化气船,应有所载液化气的数量、舱位、舱数、是否靠码头、对码头和储气罐的威胁程度及采取的紧急措施。

⑺对于进江外轮,还应有呼号、国籍、救助必需资料。

2.对于船舶碰撞事故,下列情况应纳入事故报告中

⑴当事船舶受损情况、受损部位、船舶操纵设备受损程度、船舶是否进水和能否继续航行、人员及伤亡情况、碰撞原因初步认定。

⑵当事船舶现状(靠码头?锚泊?搁浅?触岸?下沉?沉没?逃离现场?)及所采取的自救措施。

3.对于船舶火灾(爆炸)事故,下列情况应纳入事故报告中

⑴当事船舶受损情况:火灾(爆炸)发生的部位,操纵能力受到影响的程度、船上人员伤亡情况、火灾(爆炸)原因初步认定。

⑵当事船舶的现状(靠码头?锚泊?搁浅?触岸?下沉?沉没?逃离现场?)及所采取的自救措施。

4.对于船舶触礁(搁浅)事故,下列情况应纳入事故报告中

⑴船舶触礁(搁浅)的部位、船体受损程度、操纵能力受到的影响及碍航情况。

⑵触礁(搁浅)船舶的吃水(艏、中、尾、左、右),触礁(搁浅)后周围水深情况、压载情况。

⑶触礁(搁浅)原因的初步认定;当事船舶的现状(翻沉?坐底?进水?倾斜程度),搁浅程度,已经采取的自救措施。

⑷船方和所有人的救助要求;水道附近是否有其他可参与救助的船舶或是否需要调集搜救力量。

5.对于船舶失控事故,下列情况应纳入事故报告中

⑴导致失控的系统的原因的初步断定。

⑵当事船舶现状(漂航?搁浅?触礁?翻沉?)

⑶预计当事船舶对通航环境和港区、桥区、油区及其他水工设施的影响或威胁程度。

⑷船方和船舶所有人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救助措施;航道附近是否有其他可参与救助的船舶。

6.对于船舶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报告中应纳入以下内容

⑴遭遇到不可抗拒自然力的种类(台风、洪峰、龙卷风、崩岸、泥石流)及当事船舶遭受的损害和处境。

⑵船方和船舶所有人的救助要求,附近航道有否有能力施救的船舶或设施。

 

 

 

 

 

4.4.搜救工作程序

4.4.1海难信息获取

当事船舶的报告;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或人员的报告;

有关海难救助机构的报告;

其它单位或部门的报告。

4.4.2报告

收到海难事故报告后,除应立即向当地海难救助指挥部报告外,还应向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告。

报告分为快报、补充报告、跟踪报告。

1、海难事故快报:收到海难信息应立即按《关于统一长江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快报的通知》要求的规定,填写统一《重大水上事故快报表》向“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海难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船舶概况及危险程度。

2、补充报告:根据事故的种类和性质,通过现场了解和查阅有关资料后进一步向“中心”作比较详细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⑴、当事船舶的船名、国际、航次、吨位、货物受载情况,始发港、目的港名。

⑵、当事船舶的受损情况,对操纵能力影响,船上人员伤亡情况(原有、死亡、失踪、受伤人数),事故原因初步判定。

⑶、当事船舶状况:漂流?锚泊?翻沉?靠泊?

⑷、航道、水文、气象情况:风力、风向、水位、潮流、水深等。

⑸、预计当事船舶对通航环境和港区、桥区、油区及其他重要水上设施的影响或威胁程度。

⑹、当事船舶的救助要求,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救助措施,附近水域是否有其他可参与救助的船舶,本港救助力量是否能应付救助的需求。

⑺、客船应了解在船旅客人数,人员伤亡情况(死亡、失踪、受伤人数)。

⑻、油轮应了解所在货油的品种、数量及油品泄漏情况。

⑼化学危险品船应了解所在化学品的名称、国际、国内危规编号及数量。发生火灾(爆炸)时是否产生有害气体及水域污染情况。

3、跟踪报告:根据现场施救情况,随时向“中心”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参加现场施救投入的主要船舶、设施、人员、采取的措施、救助进展情况等,直至现场救助工作结束。

 

 

 

 

 

5.2.1协调中心职责

    1、搜救协调中心负责指导各搜救中心开展经常性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宣传、事故预防及组织跨辖段水域联合搜救演练。

    2、指导长江海事局辖区内各搜救中心的工作,避免或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和水域污染,保证长江干线安全畅通。

    3、批准48小时以内的临时交通管制,必要时,搜救协调中心有权协调相邻搜救中心搜救活动,组织跨各搜救中心管辖水域的搜救工作。

    4、对各搜救中心辖段发生险情,可能导致沉船引起断航或火灾爆炸或造成重大水域污染,危及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令搜救中心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5、组织有关专家编制和完善《长江干线水上重大交通险情应急处置预案》。

6、收集搜救工作信息和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填写部颁报表上报。

7、 对在搜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搜救中心,使人员免遭伤亡或减少伤亡、财产免遭损失或减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由协调中心决定或报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5.1.2搜救中心职责

1、开展经常性的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宣传及事故预防和演习工作。

    2、依法实施管辖水域水上险情的救援工作,对辖区水域发生险情,可能导致沉船引起断航或火灾爆炸或造成重大水域污染,危及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3、调动辖段内搜救力量投入救助;在本辖段搜救力量不足时,向搜救协调中心报告,取得其他搜救中心的支援。

4、决定4小时以下的临时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告、通电,通知航道部门设立必要的助航标志。

5、组织恢复交通。

6、搜集搜救工作信息和数据,按时、按要求汇总上报,根据工作情况适时编发简报。

7、负责研究决定海难救助工作的有关奖励事宜。

    5.2义务

5.2.1搜救协调中心

1、接到海难事故船舶所有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书面或口头求救报告

后,应立即通知最近的水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救助,在救助中需要特殊的救助力量时,有义务调集相邻水上搜救中心力量协助救助,必要时可远距离调用特殊搜救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救助。

2、向各水上搜救中心通报水上搜救动态,推广较为成功的救助方式,对作出显著成绩的水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表彰。

3、编制上报辖区内搜救设备更新计划,积极更新和武装先进设备,提高搜救信息接收能力和反应速度。

4、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搜救工作数据定期汇总上报。

5.2.2搜救中心

1、接到海难事故船舶所有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书面或口头求救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最近的处站派出搜救力量到现场组织指挥救助,在救助中需要特殊的救助力量时,可上报搜救协调中心寻求支援。

2、及时上报和通报水上搜救动态,推广较为成功的救助方式,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处站予以通报表彰。

3、上报辖段内搜救设备更新计划,加强搜救值班工作,提高搜救信息接收能力和反应速度。

4、定期汇总上报直属局辖段搜救工作数据。

    6.应急处置预案

    6.1搜救信息处置

1、接到船舶、设施发生海难,首先要求船舶、设施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应迅速使用一切有效手段通知相应搜救中心快速出动搜救力量赶赴现场进行救助,同时应向上级搜救部门报告。下属机构接获信息后,在出动救援力量的同时,应迅速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2、呼叫海难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全力投入救助,首先抢救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搜救部门。

3、搜救(协调)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情况向中心主任和指挥长汇报。

6.2指令和通知

6.2.1根据搜救中心主任的要求,或根据指挥长的指示精神,按选定的救助方案通知有关海难救助成员单位。

6.3应急预案的启动

6.3.1搜救中心值班人员在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及船货概况、简单经过、危险程度,根据专业能力判断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供搜救中心值班主任或上级领导决断。经领导决策后

海难救助应急处置预案程序图

 

 

 

 

 

 

 

 

 

 

 

 

 

有重大人员伤亡落水

 

船舶有沉没危险

 

保障组

 

火灾爆炸

 

重大污染

 

现场调查组

 
 

 

 

 

 

 


6.4施救遇险船舶应掌握的几项原则

1、现场详细了解险情及遇险船的处境,明确施救的关键问题,研究制订施救措施,不可盲目行动。

2、确定双方的联络信号,施救过程中统一指挥,防止各自为政和多头指挥造成混乱。

3、根据风、流动力以及航道、水位等客观条件和险情变化情况,把握有利时机和条件,按制定的措施进行施救。

4、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尽合理或险情有变化,应即重新研究制定新的措施。

5、对客船应维护好旅客秩序,必要时妥善转移。

6、如险情严重,损失确实无法避免,应按避重就轻、保障航道畅通、防止大面积污染,尽可能减少危害扩大的原则处理。

7、随时与遇险船的上级部门和附近的港航机关保持联系。

6.5操作要领(水上搜救工作流程图附后)

1、要求船舶按《应急部署表》积极自救,并发出遇难求救信号。

2、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派专人处理信息、指令,调派车船迅速赶往现场或待令。

3、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船舶概况、简单经过及危险程度是否属《应急处置预案》的范围。

4、向局领导报告,然后决定上报,通知海难救助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5、专人处理上报,传达指令、通知,调动现场附近船舶、设施参加施救。

6VTS跟踪、收集信息,了解详细情况,必要时给监督艇及参与救助船舶提供导航服务。

7、来人、来电、来函、VHF通话及其他原始材料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管,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

8、组织拖轮、打捞船及其他救助力量。

9、临时设置VHF专用频道。

10、通知有关处、站派艇到现场配合工作。

11、实施临时水上交通管制,发布航行通电、通告。

12、联系急救车辆、人员。

13、划定救助警戒范围。

14、提供潮汐、水流、风向风力情况。

15、核对船时,并做好记录。

16、汇报有关领导,召集专家或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并负责调配现场指挥、调查组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17、准备有关物品。

18、对获救人员及时调查取证。

6.6操作要领

1、进一步落实车、艇迅速赶往现场,及时了解船舶自救情况和救助要求。

2、携带对讲机、手机、照相机、摄象机、航道图等。

3、赶往现场收集信息,将掌握的情况分别与搜救中心和遇难船舶联系,安排好现场维护工作,必要时通知中心发布航行警告。

4、到现场立即组织救助人员,将落水受伤人员及时送往码头、排除险情,同时组织附近或过往船舶参加施救。

5、通知航道部门对碍航沉船设标。

6.7海难事故报告工作程序

    7参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

    4、国发[1986]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8附件

水上搜救工作流程图

 

1、目的:

    1.1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统一组织协调海难救助行动,使处于危险中的人员、船舶、设施和货物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海难损失,特编制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使用水域为长江海事局管辖长江干线水域。

    3、参照文件

    3.1主要岗位职责和适任条件

    3.2质量体系文件编写和控制程序

    3.3过程控制程序

3.4服务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

4.定义和缩写

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是长江海事局辖区范围内的常设搜救指导协调机构,其任务主要是指导协调辖区内各水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活动,和跨区域搜救工作

XX水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XX搜救中心)是长江海事局直属水上安全管理单位依托所在地港口城市设立的管辖水域水上搜救机构,其任务是指挥调动管辖水域港口城市拥有的水上搜救力量及驶经该水域的力量,对水域内发生的水上险情实施救助的指挥机构。

    本局《质量手册》第D章的定义和缩写适用于本程序。

    5.组成、职责与义务

    5.1搜救中心组成

5.1.1搜救协调中心成员组成

1、长江海事局局长担任指挥长,业务主管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担负重大险情的搜救工作指挥决策。

2、相关业务处室责任领导担任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日常搜救工作和处理事务性工作。

3、长江海事局总值班室人员为办公室保障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负责日常搜救信息收集处理工作。

5.1.2搜救中心成员组成

1、当地城市主管领导为指挥长,当地直属海事机构、公安消防机关、其他救助成员单位领导为副指挥长,其中常务副指挥长由当地直属海事机构领导担任;

2、专家组及有关技术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3、当地直属海事机构的值班人员为办公室保障人员

5.2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