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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08年奥帆赛期间驶往青岛港船舶监管工作的通知
来源:长江海事局   作者:   日期:2008-07-22
 
  第29届奥运会帆船比赛和残奥会帆船比赛(以下简称“奥帆赛”)将于8月8日-9月13日在青岛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2008年奥帆赛期间进出青岛港船舶监管工作的通知》(海通航[2008]231号),现对直接驶往青岛港中国籍船舶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直接驶往青岛港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检查不受上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时间的限制,检查的重点:
  (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书。主要检查证书和有关文书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之内,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是否有涂改、伪造现象。
  (二)船员证书和值班。主要检查船员适任证书、海船船员专项或特殊培训合格证及船舶配员。如所持适任证书是否与服务船舶等级及职务相对应;是否按规定持有《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海船船员专项或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否满足要求;对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清点船员适任证书的数量是否满足配员要求。
  (三)救生、消防、通信、防污染设备。主要核查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了相应的救生设备、消防系统、无线设备、防污设备,配备的设备是否有效及设备的保养情况。
  (四)船舶保安措施、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五)AIS、GMDSS等设备预置信息是否准确。
  (六)申报货物与实际载货情况。
  (七)船员实际操作能力,核查船舶操作救生、消防、通信、防污染设备的情况,包括船长、驾驶员对《青岛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另行下发)掌握情况及应急操舵等方面。
  (八)青岛港海图配备、奥帆赛海域、禁航区域和临时锚地标绘情况。   
  检查完毕,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应记录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海船)》内,并在空白部分注明“奥帆赛开航前安全检查” 的标记。对查出的缺陷应要求船方及时整改,坚决防止不适航船舶开往青岛港。
  二、严把船舶签证关。在办理直接驶往青岛港的船舶出港签证手续时,即使船舶使用船舶电子信息卡,也应当要求船舶出示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员适任证书、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且应当重点核查船舶实际配员是否与配员证书一致、货物单证与实际是否相符、船舶安全检查缺陷纠正情况,坚决禁止船员人证不符、货物单证与实际不符、安检缺陷未彻底纠正的船舶离港开航。
  三、加强对重点船舶的检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重点船舶,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信息,要及时向长江海事局汇报。
  四、加强对船舶离港后的监督。船舶办理了直接驶往青岛港的船舶出港签证手续后,禁止再进行其它任何“船—港”、“船—船”界面活动。 
  五、提前通告驶往青岛港船舶的相关信息。对直接驶往青岛港的船舶,在开航前填写《船舶信息报告单》,各海事签证机构审核后加盖船舶签证章,连同《船舶航次签证申请单》,由分支局传真(或通过海事系统内网)发送青岛海事局,并同时传真长江海事局总值班室。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制,严格执行上述阶段性特殊监管措施,加大对直接驶往青岛港船舶的安全监管力度,保障奥帆赛的顺利举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20日起执行,2008年9月13日结束。
  青岛海事局(指挥中心)联系方式
  电话:0532——82826589、886671272、86671272
  传真:0532—82680919,内网信箱(
vtsqd@ms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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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声明:本轮开航时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确知青岛奥帆赛海上交通安全特别管理规定,
所报告信息真实准确。
            船长签名:
                 
     (船舶印章)                  (签证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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