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构想后,“和谐社会”无疑已经成为当今中国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关于“什么是和谐社会”以及“如何构建和谐社会”的研讨热潮,此起彼伏,连绵不断。对“和谐社会”的理解和认识虽然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极为明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各行业、各系统、各部门共同面对的任务,长江海事作为长江水上安全的守护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负有重要而特殊的使命,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寻找构建和谐社会与推进长江海事事业发展的契合点,把建设海事的行动自觉统一到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唯其如此,长江海事事业的发展才能实现与时俱进,保持强大的生命力。 一、准确把握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正确定位长江海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
强调构建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上,更加明确地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一次重大发展,意义非凡,同时,也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考验。长江海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就必须在理论认识上对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有清醒的把握,对提出和谐社会理论的历史背景有深刻的理解。
对和谐社会的认识,现在正处于累积、上升阶段,众说纷纭,百家争鸣,但并非莫衷一是,无所依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对应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产生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这就意味着,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能够把握,而理解把握的立足点,就是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系列论述,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个论断,表明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科学与人文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是我们准确理解与深刻把握和谐社会科学内涵的必由门径。离开这个论断空谈社会和谐,必然南辕北辙,在理论指导上步入误区。
需要注意的是,科学理解和谐社会的内涵要防止以偏概全,生搬硬套“和谐”的概念。这是因为,和谐社会是一个大概念、一个整体概念,它强调的是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追求的是社会结构的整体和谐,而非局部的和谐。局部和谐的叠加,也不等于整体的和谐,正如船舶由N个零部件组成,但有了N个零部件,却不等于就有了一艘通江达海的巨轮。社会和谐是统筹的性质,以为分割成若干部分,每一部分和谐了,社会就和谐了,显然忘文生义,是对和谐社会庸俗化的解释。
二、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海事执法必须刚柔相济
和谐社会首先是依法治国方略得到贯彻落实的法治社会,没有完善的法制基础做保证,和谐社会只会是海市蜃楼。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必将是人们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逐步提高、各种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近些年来,海事法制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执法水平在不断得到提高,但是,应该承认,我们的执法水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表现在:随意执法或呆板执法的问题有时还比较突出;海事法制架构还不完善,法制工作的基础还亟待夯实;不少执法关员的业务素质还亟待提高,法律意识,特别是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还有待强化;因为执法质量不高致使海事部门成为被告的案例时有发生,海事部门被申请复议或引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在数量上逐年增高,等等。构建和谐社会,对海事部门尽快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更新的挑战,要求海事部门的执法必须做到刚柔相济。
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精神,是要求充分实现行政相对人的价值,体现人文关怀,也就是“以人为本”,这就要求执法必须“宽严相济”、“刚柔相济”,要求执法机关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中。如果说刚性执法,体现在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上的话,那么,柔性执法则指执法的各个环节、细节,都应当体现出人权、人文关怀、道义和感召力来,执法者应认真遵循法律规定,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程序进行非歧视的、人道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过去很长时间,我国的执法活动,包括海事执法,存在刚性有余、柔性不足的问题,改变传统的执法方式,彰显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充分体现现代法治刚柔相济的品性,在维护法制尊严的同时,自觉地尊重和维护被执法者的权利,这已经日益成为执法机关所必须遵循的原则。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提出的便民措施、长江海事局提出的不得随意拦截在航船舶进行检查等“六项禁令”的提出,正是顺应了这一形势发展的要求。按照建立“服务性政府”的要求,长江建立的,不应再是一个密不透风、不加选择进行监控、使行政相对人望而生畏的监管体制,而是以企业为对象进行战略管理,有所为,有所不为,使有限的监管资源释放出最大的管理效能,这也是长江海事参与构建和谐社会所必然依赖的执法手段。
三、建设和谐社会要求长江海事与航运企业真正确立伙伴关系
权力与权利的对立与冲突,由来已久。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和谐,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为此,海事部门与航运企业的关系,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我说、你听,我管、你从”的简单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将是互动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确立这一新型合作伙伴关系,一是要求海事部门努力搭建与航运企业的互信关系。一方面,海事管理模式的确立,首先要基于这样一个认识,即绝大多数航运企业是守法经营、值得信任的。另一方面,海事职能的实现,要为守法航运企业提供最大的航行管理便利。二是要求海事部门在管理中努力促进航运企业自律。以船舶为单元的传统海事管理模式,忽视航运企业是否自律,把关注的重心放在对船舶的管与卡上,随着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这种管理模式的不足日益暴露,已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以航运企业为单元的管理模式,可以从根源上防范和化解水上安全管理的风险。海事部门对航运企业越是产生积极影响,航运企业的自律意识越强,就越是能享受到海事部门提供的进出港便捷,反过来,航运企业会更加自觉地遵守海事部门的规定。新型合作伙伴关系的确立,追求的正是这样一个良性的互动。三是要求海事部门更加重视航运企业的意见,使航运企业更广泛地介入到海事管理中来。以人为本的现代管理不仅是一方对另一方面的施为,也是被管理者不断反馈意见、对管理产生深刻影响的过程。海事管理的执法行为需要航运企业的积极配合,航运企业的意见建议也时时影响海事部门的行为决策,海事部门与航运企业在自我管理、相互协调与配合方面应分别作出承诺,通过动态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架起相互之间互通双赢的桥梁,营造出竞争与监督共存、效益与公平兼顾的良好环境,使长江海事和航运企业在合作互动中,同时实现各自的工作和价值目标。
四、建设和谐社会要求长江海事承担更加重大的社会责任
建设和谐社会是我们全民族在新世纪新阶段重大战略任务,长江海事在其中肩负的使命神圣而重大。海事特有的性质职能和性质,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特殊要求,决定了海事部门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在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经济繁荣中应有所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坚实的经济基础,和谐社会离不开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是海事部门的战略使命,海事部门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就是对建设和谐社会的贡献。
(二)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中应有所作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步入了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既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显期”,经济发展中的不协调加剧,社会结构的矛盾十分尖锐,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正是要消除这些不和谐因素,解决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在解决这些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过程中,海事部门施展的空间十分广阔,责任十分重大,长江海事局所辖2100公里长江干线,流经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省市,如在促进中部崛起等战略行动中,长江海事可以发挥出自己的职能优势,有选择地实行政策倾斜等方式,为落实国家的战略举措、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帮助落后地区尽早摆脱贫困、改变不合理社会结构、维护社会稳定做出应有贡献。
(三)在广泛参与公共管理、共建和谐社会中应有所作为。社会越是和谐,就越是开放,构成社会的各个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就越是深入和广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一方面,会有更多的社会因素介入到海事管理中,另一方面,海事部门也必将更多地介入到海事之外的社会公共管理中。对此,海事部门应树立更高的社会责任感,借助自身职能优势,参与公共管理课题的研究,特别是帮助地方政府应对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共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而付出切实的努力。
(四)在消除执法腐败、建设高素质海事队伍中应有所作为。保持海事内部的和谐与稳定,建设一支政治坚强、业务过硬、值得信赖的海事队伍,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推进长江海事事业的发展,实现自身和谐,就是要不断强化海事能力建设,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在长江海事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就是要不断强化海事部门的宗旨意识,在长江海事机关内部大力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使海事队伍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就是要大力弘扬正气,坚定地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建设,消除执法腐败,使海事部门汇聚成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强大力量,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实践中承担起海事部门应该承担的神圣责任!
(武汉局督察处 余新传)